国办发2021年52号文解读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1〕52号,以下简称《方案》),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能力,着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以信息需求为导向,完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

长期以来,银企信息不对称是困扰商业银行的重要难题,客户画像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广泛存在。近年来,商业银行借助大数据技术,获取工商、税务、司法、海关、水、电、气等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多元指标,进行相互印证,并将传统上以财务报表为核心的授信体系转变为以“三品三表一流水”为核心的授信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小微金融数据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门,“数据孤岛”难题待解,存在各机构“不愿、不敢、不能”共享数据的问题。一是不愿共享数据。不少机构都将数据作为战略资源,以提升话语权或竞争力。二是不敢共享数据。部分数据具有一定敏感性,涉及用户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安全,数据共享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客观上给部门系统间共享数据带来障碍。三是不能共享数据。由于各机构数据标准不统一,不同机构之间数据难以互联互通,甚至不接受其他机构产生的数据,严重阻碍数据开放共享,导致数据资产相互割裂、自成体系。

针对这些问题,《方案》明确提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公益性原则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气、不动产等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14大类、37项信息纳入共享范围,拨开横亘在银企之间的信息迷雾,照见资金供需双方信息对称、信用可靠的未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方案》推动构建的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及其相关的数据要素、信息授权、共享规则等机制标准,将成为中国特色普惠金融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成为托举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基底,为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价,以及服务模式创新开创良好的局面。

以应用创新为抓手,培育普惠金融发展动能

信用信息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建构在良好数据基础上的数字普惠技术,以其信息联通、覆盖面广、智能高效、边际成本低等特点,高度契合普惠金融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扩大覆盖面、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的诉求,为普惠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取之不竭的动能。《方案》创造性地从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风险监测处置等方面着手,“批量推送”与“联合建模”并用、“信用评价”与“精准‘画像’”并举、“动态监测”与“联合惩戒”并重,有效解决信用信息在数据授权、应用场景、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问题,推动银行业合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结合差异化市场需求与客户自身特质开展真正的金融创新,使普惠金融成为经得起时间检验、历久弥新推动金融技术进步的力量。

商业银行可以《方案》出台为契机,充分发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深入推进“三大创新”,引领金融创新浪潮,厚植普惠发展动能。一是科技创新。商业银行要紧跟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数据共享一体化、融资服务一体化、监测预警一体化和标准规范一体化”要求,把握信用科技发展趋势,充分吸收行业最佳实践经验,与普惠金融产业链各相关方协同进化,强化自身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面的人才与技术储备,确保对新的方法论看得懂、跟得上、用得了。二是营销创新。商业银行要把握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契机,不断降低对抵质押物的过分依赖,适当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规模。同时,要凭借数据资源制定各细分领域的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小微企业进行系统性信用评级,建立了小微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诚信企业名单,商业银行可通过政府公开的名单进行针对性营销。三是风控创新。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将有助于充分发挥政府整合资源的优势,构建全景化的数据网络,将企业的经营行为转化为可量化、可统计、可分析、可对比的数据,商业银行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不断解决传统信用评价体系中指标单一、“盲人摸象”的问题。同时,在政策约束下实现规范化的数据公司将为商业银行集中获取信用信息提供规范性的平台,商业银行可借此降低对于营利性数据公司的过度依赖,实现更精准合规的风险管理。

以协同联动为突破,构建普惠金融信用生态

中小微企业融资是一个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政策引导、基础支撑、行业发展、生态培育、科技创新等多方面综合发力,信息共享、风险共担、价值共赢,形成各主体有机协同的局面。《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提供贷款贴息,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可以《方案》出台为契机,从强化信用信息“四个对接”入手,联动整合外部资源,有的放矢破解普惠金融业务在成本、风险、收益等方面的难题,努力实现“数据引进来、服务走出去、市场受欢迎、风险管得好”。一是强化数据对接。在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已经归集整合了多维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有利条件下,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数据引入力度,拓宽引入维度,做好数据整合,增强对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能力、批量获客能力和智慧风控能力。二是强化平台对接。利用商业银行开放银行输出能力,实现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全面对接,丰富平台功能,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客户金融需求,增强小微企业贷款的获得性。三是强化模型对接。发挥银政双方数据优势,探索运用联邦学习等新兴科技,开展联合建模,共同研发推出适销对路的信用信息共享产品。四是强化增信对接。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担保资金、保险资金、政府补贴、科技基金等的增信作用,多方参与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持续做大信用贷款规模。

以权益保护为依托,严守普惠金融合规底线

信息化时代,社会各界对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给予了高度关注,国家层面也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方案》与《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衔接,突出强调“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就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主体授权和技术支撑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一步,商业银行要以“负责任的金融”理念,坚持做到“三个确保”,承担起对利益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把信用信息的依法合规应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落到实处。一是确保制度体系完备。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自查自纠及报告制度,明确不同类别信息的使用权限、使用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审计制度,严格按照数据安全及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权限分配。二是确保数据用途合规。除依法依规可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商业银行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应在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后方可查询、加工、分析和使用,并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按法律规定与授权约定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滥用信用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将信用信息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三是确保技术保障到位。要建立用户实名制身份管理系统,保证用户身份的真实性。要建立系统日志,完整记录数据访问、操作等信息,定期开展日志审计,对违规操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要加强日常安全监控,定期做好安全检测,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总之,在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未来我国信用体系和金融体系的融合将进一步深化,这将使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更加畅通、融资环境更为优化、融资活动更有保障。在此背景下,银行业将抓住契机,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金融力量。


本文以领导署名文章形式发布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众号(20220113,有删改,包括一些自己还颇为得意的顺口溜),标题为《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