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递延)所得税的理解

Albert Einstein:

The hardest thing to understand in the world is the income tax.

关于“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列支”就是用资产的折旧摊销额来减收入从而得于应税所得(利润)额。感觉“列支”的全称就是“列为支出”。参阅《财经黑话集》

从形式上理解负债的计税基础:

既然

负债就是负资产

那么

负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不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其实我到现在还没有完全理解为什么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理地认为是“未来不可税前列支的金额”,但《轻松过关——会计》在所得税方面讲解的不好之处在于,其实这个“计税基础”没那么重要,没必要一开始就摆在前头让人一头雾水。不太懂“计税基础”也能较好地处理所得税实务。


一点开悟:

记得在ABC群面时,考官广播了一个问题,关于对集团递延所得税税收筹划等的理解。

诚然,当情况很单纯时,单纯直观地不理会“计税基础”当然问题不大,但当在整个集团角度,存在许多交易、关联交易时,统一考虑计税基础,则有利于整体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理解“暂时性差异”

在资产的存续期间,假定成本和费用仅由资产的折旧摊销产生(把减值也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折旧摊销,且是会计上特有的一种折旧摊销),那么资产存续期间

期间全部所得税=(期间全部收入-资产的全部价值)×所得税率
       =期间全部收入×所得税率-资产全部价值×所得税率
       =∑各期收入×所得税率-∑各期折旧摊销额×所得税率

暂时性差异,实际上是基于各个单个期间的视角上看来的,它的产生,

  • 第一要求会计上算得的资产存续期间全部所得税与税法上算得的完全相同,这样尽管在各单个期间的所得税在会计与税法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在资产的整个存续期间看来,它们的总和终归是相同的,即各单个期间的差异是“暂时性”的。(参看“非暂时性差异”:税法上怎么算,会计上也怎么算。)
  • 第二,暂时性差异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会计与税法在将资产全部价值(∑各期折旧摊销额)切分为各期折旧摊销额的分配方法上存在差异。

如果初期会计折旧比税法折旧少,那么会计上以为初期要交的所得税会比实交的多,相应地在后期以为要交的所得税会比实交的少。所以会计上应把在初期产生的一部分应交所得税“递延”到后期。相应地在初期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会计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匹配各期收入与折旧摊销额,从而得出各期权责发生制原则下会计上的所得税。而税法就认个死理。一旦某期会计上的所得税比该期实际交出去的少,那么会计就把多交出去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所得税费用还是按会计上算出来的报告。

看起来,会计上的所得税就是“所得税费用”,而税法上的所得税就是“应交所得税”,某期应交所得税与该期所得税费用之间的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对应着“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直面现实的递延所得税

赊销收入的所得税

税法收税时不考虑应收账款的资产减值损失。应收账款发生减值时,只能是把多交的税费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以供日后抵扣。

例如,日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了,相当于增加了当期收益,但这部分转回的收益其实在最初赊销收益确认时已经纳过所得税了,故用之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来抵扣转回收益的应交所得税。

合并报表中的递延所得税

参阅《合并报表中对内部交易所产生之存货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