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的金融

/*①致力于撰写世界上最没价值、最伦无语次的笔记。②写这篇笔记的缘由,是自己来到小微金融业务部门之初,心中两个主要的疑问:第一,小微企业金融一词与“小微金融”、“普惠金融”、“微型金融”等是一回事吗?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第二,政府监管部门为什么一定要商业银行按一定量与质的标准来做小微业务,这是否有悖于市场经济的精神?③此文大而无当,纯粹当一个夹带大量私货的民科版文献综述,权作备底。④敏捷写作,迭代修改。*/

什么是小微金融

孔乙己有一回对我说道,“你做过小微么?”我略略点一点头。他说,“做过小微,……我便考你一考。小微的金融,怎样写的?”我想,学弱一样的人,也配来考我么?便回过脸去,不再理会。孔乙己等了许久,很恳切的说道,“不能写罢?……我教给你,记着!这些字应该记着。将来做行长的时候,讲话要用。”

小微金融的几个范畴

普惠金融体系——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普惠金融

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或金融机构,它在客户无力提供担保(抵押)品的情况下,以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技术,为那些被排斥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客户提供额度较小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小额信贷服务。(焦瑾璞)

微型金融

微型金融是指为那些被正规金融体系排除在外的人提供的金融服务。(焦瑾璞)

根据国际通行的认识,微型金融是指专门针对贫困、低收入的人口和微型企业而建立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小额信贷、储蓄、汇款和小额保险等,甚至还包括培训、教育等社会功能。(贝多广)

普惠金融(包容性金融)

普惠金融是小额信贷与微型金融的延伸与发展,旨在将一个个零散的微型金融机构和服务有机整合成为一个系统,将以小额信贷为核心的微型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与金融发展整体战略中去。(焦瑾璞)

普惠金融的基本含义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就金融产品和服务而言,普惠金融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五大方面:帐户、储蓄、支付、信贷、保险。普惠金融的基本特征包括:可获得性、可使用性、可使得性。(焦瑾璞,2015年普惠金融国际论坛)

普惠金融的内涵包括:公平合理的金融权、“普惠”所有人群、全面综合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广泛参与、财务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农业银行农户金融部课题组)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普惠金融的统计指标体系。不同于一般性的概念介绍、意义阐述和推动金融包容性的建议,可以定量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助于科学准确地认识普惠金融,并判断其发展面临的障碍并制定必要且适用的政策以促进其发展。曾省晖等在梳理介绍和梳理一些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对包容性金融含义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基础上,从金融服务可得性、金融服务使用情况和金融服务质量三个维度, 提出了构建一套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的包容性金融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路。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网点数量
人员情况
金融服务的使用情况 账户情况
支付情况
存款情况
贷款情况
保险情况
金融服务的质量 对贫困学生的支持
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支持
对“三农”的金融支持
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服务成本
服务满意度

纵观以上对普惠金融体系三个主要概念——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普惠金融的界定,可以发现小额信贷发端于一种不同于传统商业贷款技术的技术创新、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致力服务于被传统金融所排斥的对象;微型金融是小额信贷含义的进一步延伸,微型金融服务是包括信贷、储蓄、汇兑、保险等小额金融的综合;普惠金融是小额信贷与微型金融的延伸与发展,旨在将一个个零散的微型金融机构和服务有机整合成为一个系统,将以小额信贷为核心的微型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与金融发展整体战略中去。(焦瑾璞)

事实上,普惠金融是对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发展,是从服务对象、产品种类、体制机制、技术理念等方面的全面升级,且更关注于机制与体系建设。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普惠金融一脉相承,它们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包括包容性发展理论、金融排斥理论、信贷配给理论、金融发展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与信息经济学理论等。(详见后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惠金融实践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公益性小额信贷、政策性小额信贷、正规化小额信贷、机构化微型金融、全面化普惠金融这五个时期:

  1. 公益性小额信贷时期。我国最初的小额信贷以扶贫为主,带有公益性质,始于1981年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在内蒙古八旗(县)开展的北方草原与畜牧发展项目。在这一时期,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理念和独特的信贷技术逐渐传入我国,并主要在国际资金(附有优惠条款的软贷款或捐赠资金)和技术援助下,由国内的非(半)政府组织操作,以非政府组织形式运行。这一时期的小额信贷资金基本上完全依赖国内外捐赠,以国际捐赠为主,而捐赠机构的捐赠目标主要是扶贫和社会发展,没有将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项目的重点。
  2. 政策性小额信贷时期。1996年10月至2000年,为实现千年扶贫攻坚计划和新世纪扶贫任务,在借鉴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开始在山西、四川、云南、河北、广西、贵州等地区迅速发展起来。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国务院扶贫办系统、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妇联和工会等先后参与其中。
  3. 正规化小额信贷时期。2000年至2005年6月,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全面介入小额信贷,各类项目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这一时期,在促进“三农”发展的战略背景下,为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介入小额信贷领域,而小额信贷的目标,也从“扶贫”领域扩展到“为一般农户及微型企业服务”的广阔空间。
  4. 机构化微型金融时期。在经济金融改革不断推进、大型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而无暇他顾的背景下,我国从2004年开始正式提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小额信贷,2005年进一步提出要发展小额信贷机构。2005年12月国内五省七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标志着比较符合微型金融概念的小微金融机构正式出现。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官方首次提出“微型金融”概念。2006年12月,银监会批准成立农村金融的“新三类”,即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正规小微金融机构的出现,使面向小微客户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成为可能。
  5. 全面化普惠金融时期。2013年周小川在《求是》发表文章,提出金融包容性发展、倡导推动微型金融向普惠金融或者包容性金融迈进。2013年11月12日,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这一阶段,普惠金融的重要性被绝大多数金融机构所认识,同时监管层面开始构建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包括大型商业银行在内的广大金融机构相继成立面向普惠金融的事业部或业务线,纷纷加入到推进普惠金融的进程中来。这一时期,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P2P、手机银行、代理银行蓬勃发展,新兴技术手段与普惠金融交互演进,前景可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成立了普惠金融部,明确将小微企业、三农、互联网金融等都统一归口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普惠金融概念在中国的起源与发展(《中国银行业》2014.7 P.36):

  1. 概念的引进(2005年以后):普惠金融的概念始用于联合国2005年宣传小额信贷年时,后被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大力推行。我国最早引进这个概念的是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原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
  2. 概念的使用(2012年6月19日):原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墨西哥举办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指出:“普惠金融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希望各国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各国消费者保护水平,共同建立一个惠及所有国家和民众的金融体系。”这是中国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在公开场合使用这一概念。
  3. 概念的推广(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4. 概念的深化(2014年3月6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七部门召开全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积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小微企业金融

小微企业金融完全以它所服务的对象来进行定义。一言以蔽之,小微企业金融就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及其特定金融需求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我国走过了以下几个阶段的历程:

  1. 1962年,我国按职工人数划分企业规模,50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500-3000人为中型企业,300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以“年综合生产能力”为划分企业的标准和依据;1988年颁布的《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加入了行业因素的考虑,除生产单一品种产品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则采用固定资产价值的标准来衡量企业的规模;1992年,国家经贸委重新颁布了《大中小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增加了对市政公用工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将企业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种类型;1999年,新的《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出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以及营业收入都成为划分依据。
  2. 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颁布《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采用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对各行业企业给出划型标准。
  3. 鉴于此标准行业分类粒度不细,且没有后来出来的“微型企业”的标准,商业银行通常存在自己内部的划型标准,例如,将贷款余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划为“小企业”客户。
  4.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划分范围过于宽泛,且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没有完全统一,2007年6月,银监会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对中小企业的授信泛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200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在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以及国标行业分类的基础上,制定了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5. 2011年,经济学家郎咸平提出“小微企业”的概念,用以作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6.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中小企业划型规定》,新增了微型企业标准,行业覆盖更为广泛、行业分类更为细化,指标仍沿用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这三个指标,但更为简化且兼顾各行业特点加以选取。规定同时指出:“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7. 此后,商业银行亦据此规定对自身客户进行划分,摒弃之前非“以客户为中心”的主观划分方案。
  8.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中明确指出“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贷款。”而在“1104工程”的监管口径中,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也被纳入到“小微企业”的统计口径中来,并成为监管考核与政策制定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实践的深化,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也暴露出一些与现实情况不尽适应的问题。史建平等指出,现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不足包括从业人员数量与企业规模不一定正相关、大型集团下属的中小企业与一般意义上的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有相当的差异等。

小微金融

随着新兴金融业态的形成,小微金融似乎是这一业态的总称。

目前,一般对“小微金融”的定义仍然与上述概念的定义雷同,但实际使用上,“小微金融”一词的内涵似乎囊括了以上所有概念,因此也几乎出现在上述概念可以出现的一切场合。

其他范畴

例如“微型信贷”:微型信贷业务是指向无法从传统银行取得信贷支持的微型客户提供管理、资金、技术、信息、其他金融产品等综合服务,帮助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加就业并提高他们生活质量的信贷业务。(何发超)

小微金融概念辨析

服务对象之辩

有一次聚餐和同席的李富帅聊起小微金融,他立即从“给穷人的金融服务”开始侃侃而谈。我认为,更全面地,小微金融的服务对象可以从四个层面来谈。

一是服务对象的财务状况。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4)数据表明,小微家庭是中国富裕家庭的主要组成部分:

小微(企业)家庭很富裕

一般传统上说到小微的服务对象,大家想到的是穷人,而服务手段很多是津贴或者是政府的财政支出。因此,从事这样一些服务工作的机构有可能就是政府机构,至少是准政府机构或者是得到政府资金支持的机构。但现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小微金融对象还包括了那些或许并不算贫困,但仍然不能从正规渠道获得金融服务的个人或小型企业。而这样的变化,揭示了正规金融体系难以对这些产生自草根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持续的、有竞争力的服务的现实,也就意味着小微金融体系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与需求。这正是世界各国政府都致力于发展、支持小微金融的原因。(贝多广)

二是生存性金融需求和发展性金融需求。信贷是一种借贷与偿债的过程,小微金融客户一般要有“开源”的能力,才能使小微金融有意义,不然这种“金融”毋宁说是一种财政转移支付。事实上,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应当很少为绝对贫困(赤贫)的群体服务,因为这部分人完全不具有偿债的能力与机会。因此,小微金融中的信贷需求,应当主要由价值创造活动中的资金需求产生。小微金融中的消费信贷业务,其客户应当具有其他还款来源。此外,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其经营目标差别较大,很多小微企业主仅是小富即安,谋求一份养家糊口的渠道即可;而有的小微企业主则志存高远,这些在不同诉求基础上产生的信贷需求,从而也具有了相对的生存性金融需求与相对的发展性金融需求的对比。

三是绝对的金融排斥与相对的金融排斥。如前所述,小额信贷与微型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之一是“金融排斥”,但事实上,很多小微企业主往往是腰缠万贯的金链汉子,不少是私人银行追逐的对象,很难将其与被传统金融体系所排斥的对象所联系起来。——此时可能的金融排斥,应当是一种相对的金融排斥,例如当这样的小微企业主想谋求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时,其产生的金融需求很可能因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与成本约束而无法被满足,从而相对地成为被金融机构所排斥的客户对象。值得注意的是,现今一般的对普惠金融的定义中,它所服务的对象已从狭义的金融排斥对象扩展成了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当然,仍然特别强调弱势经济群体。

四是自然人与法人。小微金融的客户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消费者和农户(自然人),也可以是以法人形式组织的小型微型企业。

机构目标之辩

目前,世界上存在着的小额信贷以其服务的目的可分为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两大流派。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组织以社会发展为首要目标,旨在帮助穷人解决基本生存问题。该流派以孟加拉格莱珉乡村银行为主要代表,被一些社会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推崇。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组织则更强调机构的可持续性,尤其是财务可持续性,并在此基础上扩大服务覆盖率,为广大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信贷服务,不强调提供社会福利的职能。它侧重于从金融创新角度分析小额信贷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育、发展和推动作用,强调小额信贷机构运行和财务的可持续性。该流派以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乡村银行体系和玻利维亚团结银行为主要代表机构,目前正被援助赤贫者(CGAP)及其主要成员组织等作为“最佳实践”总结推广。20世纪60和70年代小额信贷国际发展主体是福利主义,但是80年代更强调制度主义,并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焦瑾璞)

单户贷款额度之辩

相对于普惠金融一般意义上的绝对小额,小微企业金融更多是一种相对的小额。小微企业金融户均贷款余额分化明显、变异巨大,它来源于不同金融机构不同的客户群特征、不同的风险管理模式。例如,对“客户下沉”、大数定律执行更坚决的金融机构,其小微企业业务户均贷款余额更可能进一步缩小。

总体而言,城市商业银行户均贷款多在100万元以下,股份制商业银行户均贷款多数处于百万元量级,而大型商业银行户均贷款仍超过千万元以上。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客户结构的下沉使商业银行整体户均贷款的规模下一,大部分的商业银行从之前单纯地追求“贷款余额”增长转变为追求“金额”与“户数”双增长。(史建平等,2014)

零售与对公之辩

乍看来,零售业务的服务对象是个人客户,对公业务的服务对象是法人客户,这似乎也是一个“服务对象”之辩,但由于小微企业在法律上的人格创造,使得金融机构既可以直接服务于小微企业法人,也可通过服务小微企业主间接服务于小微企业。因此,这种在服务对象上自然人与法人的问题,实际上往往取决于金融机构的自主选择。

股份制银行方面,以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为代表的标准事业部制中小企业专营机构逐步转型为行内模式。一方面在零售化趋势下进行部分小微业务与个人贷款、个人及家庭理财深度结合的零售化管理,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和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贷款联动管理;另一方面对于非零售化部分的小微企业业务,继续发挥特色专业支行的专属性,更倾向于通过设立特色专营支行开发和满足特定行业小微企业客户需求。(史建平等,2014)

从零售到对公,存在一个渐变的光谱:金融业务的标准化、自动化、批量化逐渐减弱,个性化逐渐加强,传统零售业务与传统对公业务即是这个光谱的两极,而中间的五彩斑斓恰恰为小微金融留下了大放异彩的空间。

业务形态之辩

一是抵押贷款与信用贷款。通常说来,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大原因就是抵质押物的缺乏,因此重视信用贷款正是小微金融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实践中,抵押贷款的额度仍是主流。这里可以引用史建平书中的数据。

二是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

小微企业金融是普惠金融的特殊组成部分

贝多广曾对普惠金融中涉及中小微企业的部分有过这样的阐述:

简单地说,微型金融是指对经济中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家庭个人的金融服务,在中国的语境里,也可延伸到大众意义上的中小企业范围。

针对中国的实际,我们从两个层面理解这个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传统的微型金融概念,即关注于服务农村和城市的贫困人群。第二个层面是中国读者通常理解的微型金融,服务与并不算贫困但仍然不能从正规渠道获得金融服务的家庭个人或中小企业。

在中国,“小额信贷”、“微型金融”之类的概念使用比较混乱,除了世界公认的主要向农村地区和城市贫困地区发放的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这些词汇还包含针对中小企业的、数额更大的贷款,甚至在官方语境中主要指后者。导致这一混乱的原因主要是中国特殊的金融体系,在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下,大型的商业银行把中小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称作“小额信贷”,以区别于对国有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巨额贷款,而中国人民银行倡导的建立小额信贷公司的主张在某种程度上也主要指中小企业信贷。于是,在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中,经常听到人们把百万人民币数量级的贷款称作“小额信贷”,因为他们在用一个庞大的信贷规模作为参照系。这就是中国所用的小额信贷的概念与国际通行理解的有了巨大的不同。

在我看来,小微企业金融是普惠金融的特殊组成部分:

  • 服务对象方面,小微企业金融客户的财务状况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算贫困,甚至往往是富裕;客户的金融需求更多是相对发展性的金融需求;小微企业金融客户所遭受的排斥更多是相对的金融排斥;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也可以享受到小微企业金融的服务。
  • 机构目标方面,服务于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一般强调利润导向、商业运作,充分借助政府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大力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整合多方资源,以实现自身与小微企业共赢的目标。
  • 信贷额度方面,更有可能介入一般人看来是大额度的资金供求关系中。
  • 零售与对公方面,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更可能具备直接服务于小微企业法人的知识储备、风控体系与人才队伍。
  • 业务形态方面,小微企业金融机构通常运用多种手段提供更为综合、复杂度更高的金融服务。

“小微金融”这一概念的引入,至少有一个好处:它在我们对各种提法剪不断理还乱的时候,给出了一个笼而统之的解决方案。小微企业金融对普惠金融的践行与发扬,终被“小微金融”统一到一个相同的框架中去。

下文中所论之“小微金融”,更多指其“小微企业金融”方面。

与时俱进的小微金融

(希望能总结出小微金融的一些共通的特征)

小微金融范畴的指导意义

对政府监管而言

有助于科学化决策。厘清小微金融实践中福利主义与制度主义的区隔,让计划的归计划,让市场的归市场。

有助于差异化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其战略方向与业务重点各有侧重,优势与劣势各有不同,因此分清小微金融中的各个范畴,有助于差异化监管。在这个方面,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案提供了不错的借鉴。

有助于高效化支持。让政府的优惠政策、风险补偿资金等取得最大化的效果。

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对人员少、营收高的情况较为普遍的特殊行业作出特别的划型规定,从而使划型标准更加接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使各种以此为基础分类的统计更加客观真实,促进有关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资源真正导向那些“正牌”的中小微企业。

要使结构化的货币政策能够真正起到调节信贷结构、促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的作用,执行统一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统计口径已经无法回避。(史建平等,2014)

对金融机构自身而言

“小微企业”客户包括了“小微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这三种,相应的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实际上涉及到公司业务(例如针对企业法人的对公产品)、零售业务(例如针对个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等业务条线。如果从更大的普惠金融层面来看待,则还有可能包括农村金融部门。这在实践中引致了不少问题,举例如下:

  • 业务选择:在实务中,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相较小微企业法人贷款流程更便捷、经济资本占用更低、抵质押担保可能更易落实、对客户经理的计价考核激励更为明确,因此很多时候会以小微企业主个人贷款支持小微企业法人;但考虑到自然人与法人的资金运行特征、风险特征毕竟不同,因此这种业务模式是否会出现个人信贷与公司信贷的风险管控失配问题?
  • 权责划分/考核激励:例如,某大型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部只匹配了小微企业法人相关业务经营的事权,但整个大口径的监管达标却都要负责。因此,首先应在战略定位上有所考量,是让小微部门统筹全行的小微企业法人、个体工商、小微企业主的业务,还是将小微企业法人、小微企业主等分别由对公和零售部门分理?这样,不至于出现事权与责任的不匹配(银监会小微考核中的小微企业主部分,小微部门却没有十足的控制力)。可资借鉴的是中国民生银行的机构设置:分为小微金融部、中小企业部、小微信贷中心等。
  • 统计监测、会计核算与宣传口径:能够让我们在考核和宣传时搞清自己说的究竟是什么。例如,是真正服务于贫困群体的普惠金融?还是其实有利可图的P2P?
  • 营销管理/风险管理:上文曾提及,小微金融业务上承传统对公,下接传统零售,这使得小微金融业务的营销管理和风险管理必然存在多重光谱。例如,营销管理方面,美国的富国银行践行“客户分层”理念,分别以“企业通”与小企业贷款来支持不同层次的客户;风险管理方面,例如,格莱珉银行所奉行的村民小组联保制度,在小企业信贷业务中尽管多有借鉴其团体贷款、动态激励、担保替代等理念,但实际运行中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 系统支撑:例如是否要有单独的小微业务系统?

小微金融是历史的必然

小微金融要发展起来

通常认为,银行与小微企业地位不对等,从而能获得更大的定价谈判优势,同时有人倾向于乐观地认为高速发展的初创小微企业能消化上浮的利息成本,为银行带来更大的净息差(NIM)。然而,这种“高速发展”的小微企业毕竟是少数,尽管银行可通过对优质客户的选择来进行定位,以及援引“夯实客户基础、多样化经营分散风险”等常见表述聊以自慰,但在更大范围层面,我们谈论支持小微时显然要抛开这种一厢情愿的念想。

在此背景下,小微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盈利能力相较大企业就弱,却还被课以较大企业客户上浮的利息,除却对“逆向选择”的引致不论,这本身就是一个乍看起来颇悖商业可持续原则的事情。在作为传统信用中介的商业银行一端,限于目前的经营路径与技术水平,小微企业金融本身成本收益不匹配,收益也不尽覆盖风险,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是一个几近无解的难题。

然而,监管当局(银监会、财政部等)在国家(国务院)高悬的板子下,不得不抛出类似“两个不低于”、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占比指标考核等要求,强令商业银行遵照执行。尽管自己所在机构未尝消受,但看见了同业所受的“通报点名”、“窗口指导”、“市场禁入”等疾痛惨怛,我在甫踏入小微之门的开始就在想,既然是市场经济,为什么监管当局还要“霸王硬上弓”?既然我们是“商业”银行,为什么一定还要做小微?

市场的失灵——政府(通过)支持小微金融发展干预小微企业市场运行的原因

这里要分三个层面来阐述:

  1. 小微成员的衰败与市场失灵互为因果,因此支持小微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
  2. 小微金融是市场经济中支持小微成员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大力发展小微金融是政府公共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3. 小微金融行业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分,其自身的繁荣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的健康运行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国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中指出: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这个提法精炼概括了支持小微的必要性,而在我看来,支持小微的必要性可进一步从市场经济原理来认识。正如《反垄断法》堪称市场经济宪法一样,小微企业的活跃正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中,小微成员存在天然弱质性,这既是市场失灵的原因,也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而小微成员的衰败,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加剧市场失灵,恶化总体的福祉。因此,小微企业发展受阻,这本身就是市场失灵的一个范畴;而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是更大层面市场失灵在小微一端的具体体现。此时,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即应伸出“看得见的手”,将经济运行调控至资源重归优化配置的均衡点。这一思想可以从美国的政策实践中找到很多实例。

一般地,在实践层面上,通常认为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对于公共福利具有以下好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助创新、兴市场等。

小微金融是市场经济中支持小微成员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小微金融是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业。

需求的存在——小微群体的忧伤

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一样,小微企业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最终获得盈利。在实现由商品向货币惊险的一跃的各个环节中,任何约束都可能给小微企业的运行带来困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曾将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问题归纳为:

  • 经营基础薄弱、发展质量低;
  • 市场进入仍有不少障碍;
  • 企业税费负担仍然较重,运行成本依然偏高;
  • 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不完善。

金融不是万能的,因为小微企业的需求涉及方方面面;但金融又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是小微企业目前需求的焦点、社会关注的热点所在。目前描述或阐释小微企业在金融方面困境的理论,较成熟的包括包容性发展理论、金融排斥理论、信贷配给理论、金融发展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与信息经济学理论等。具体说来,小微企业在金融方面的需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待补充)

供给的偏好——以商业银行为例

我曾在工作论文《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及商业银行业务选择》中写道:

“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金融机构贯彻政策导向、实现监管要求的应有之责,也是其促进经营转型、推动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总结起来,商业银行发展小微金融的动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战略定位:通过对自身优劣势的洞悉,形成自身战略选择,形成与同业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正如在前文中所体现的,股份制银行、广大中小银行支持小微的动力有很多来自于自身战略选择:在大客户、大项目更多被强行大行瓜分的市场中,除做小微,别无他法。
  • 商业利益:一是直接的或即时的利益,包括借助自身内部有效的经营以及外部公共环境的合力下,从小微上获得利润;二是间接的或长远的利益,有助于夯实客户基础、有助于提高综合化经营水平、有助于平台生态的构筑等。
  • 监管意志:严格说,现在监管层对商业银行支持小微,更多是以行政命令,而非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这其中典型的提法就是“两个不低于”,而新近更是进化到“三个不低于”,不过放松了对绝对增量的考核。这个尽管在很多时候与市场经济原则存在冲突,但考虑到支持小微本身对市场经济的意义,监管层实际也算是实践了政府作为的应有之义。
  • 社会责任:通过对支持小微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对企业文化、品牌建设等诸多方面形成促力。

在这里,尤为值得一谈的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支持小微方面的动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大项目、大客户上具有先天优势,从而使其在小微业务方面面临较大机会成本,“比较劣势”,更不消说大型商业银行在庞大体量下所具有的特殊风险与管理偏好,而导致的在小微业务领域可能具有的绝对劣势。然而,在我国,考虑到现代产权制度与公司治理等商业原则,通过“贯彻国家股东意志”的安排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融为一体,因此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展小微金融业务还有着政治动力,甚至遗憾的是,不少情况下这也是主要动力。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温信祥在《从富国银行看大银行如何提供小微金融服务》一文中写道:

传统观念认为,社区银行的成本低,网点更贴近客户,金额越小的贷款,小型金融机构更适合做。但美国1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主要由大银行控制。原因是这类贷款只有通过单一产品的批量处理和集中管理才能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需要高技术含量的大型数据库和电话中心采用直销方式才能实现规模效益,而非太多分支机构支持和人工投入。大银行具备组织和创新大规模业务模式进行集中化操作的优势,因此大银行反而在微贷业务上具备竞争优势。

富国银行的实践表明,只要操作方法正确,风险很高的小微企业贷款也可以变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富国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还处于亏损状态,小微企业贷款如果按照传统信贷模式操作无疑风险较高,但富国银行通过评分卡、免担保等金融创新,把小微企业贷款变成了极具价值的投资和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富国银行的经验恰恰说明大银行也能很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我国商业银行应学习富国银行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经验,通过认真研究富国银行的小微企业信贷模式,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总结起来,大行做小微,可能至少具有以下优势:

  • 更强的技术实力和集约经营优势,通过业务流程方面的批量化与规模化,用业务数量规模的放大来弥补单笔额度规模的不足。
  • 业务条线多,更有可能实现优势互补、交叉销售,提高综合收益。
  • 具备更多的客户,更有利于以更小的粒度和更大的总体,借助大数定律来开展业务经营。
  • 资金实力雄厚,更有助于抵御损失、管控风险。

但或许,以上都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我们正处在一个伟大变革的前夜,大行需要拥抱变化。当商业的银行喊出“支持”的字眼时,这本身就反映了一种微妙的心态。

小微金融会发展起来

经济形势与国家战略

新经济和新金融业态的崛起

技术变革

政府对小微金融市场的扶持与干预

在“小微金融要发展起来”一节,我已从“小微企业健康运行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发展小微金融是支持小微企业的重要抓手”、“小微金融本身也是效益显著的产业”这三个层面来阐述了政府支持小微金融发展的原因。政府支持小微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充当一个被动出击的“守夜人”,也要运用“有形的手”积极作为——这是因为,小微金融领域本身亦存在市场失灵,因此小微金融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政府予以干预。

目前,描述或阐释小微金融困境的理论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博弈与信息经济学理论等。

发展小微金融广被接受的原则性措施

政府公共政策支持小微金融发展的措施

尽管直观地看,小微金融行业作为经济社会中一个活跃的组成单元,也发挥着创造价值、吸纳就业等重大作用,但政府支持小微金融的最终目的几乎从来都不是促进小微金融本身的繁荣发展,而是通过发展小微金融来间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明白这一事实,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更大的框架中看待政府支持小微金融发展的措施。促进小微金融发展作为政府小微企业政策体系中的重要选择,或曰,作为政府支持小微企业武器库中的一把好枪,与财税、信息、科教、社保等政策措施一道,构成了公共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系统工程”。

对于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给出了一个不错的框架,而遍览国务院历年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可以发现这些一揽子的具体支持政策基本上也都跳脱不出《中小企业促进法》所绘就的总体框架。

具体到促进小微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方面,经梳理归纳,可以发现经常被提及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待补充)

在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小微的市场化政策选题方面,在完备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应以补贴等方式,将商业银行收益、风险、成本的考量均衡在商业可持续的点上,然后借助市场商业规律来自发开展小微金融。政府以市场化方式来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发展小微金融业务,必须将公共政策的选择建立在科学完备的实证基础之上。当商业银行加强管理会计实践,精细测算小微业务的成本分摊、风险暴露、价值贡献以明确小微业务到底“值不值”时,政府也应紧跟数据化治理趋势,将整个经济社会作为实验场,用可量化的标准来核算支小助微的成本风险与收益,然后方能准确出手,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促进小微金融业务发展的措施

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的大型金融机构很难通过简单的模式转型或业务延伸就建立向中小客户服务的商业模式。服务底端人群的金融需求,主体仍应是专业的微型金融机构。……鉴于微型金融服务群体的特殊性,它必须在资金来源、组织模式、运作方式、业务范围、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多样化的创新。(贝多广)